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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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鲁规避措施的指示性清单及其确定方式


(a)从被确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关税的制成品的原产国/关税区进口零部件,以便在秘鲁组装或制成该产品。(b) 从第三国/关税区进口组装完毕或制成的产品,其零部件原产于受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约束的第三国/关税区。(c) 进口被确定征税产品进行了轻微修改或变更,但产品的本质特征并未发生改变。(d) 对销售渠道进行重组,从单独税率较低或为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处进口被征税的产品。(e) 进口被征税产品无法证明符合相关规定,且该产品并非来源于被确定征税国家或关税区。(f) 任何其他以避免支付反倾销与反补贴关税为目的的行为。(f)项所述的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i) 第三国或关税区与秘鲁之间,或被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第三国/关税区或其内部企业与秘鲁之间的贸易模式发生了改变;(ii) 除关税征收外,这一改变无任何其他经济方面的正当理由;(iii) 在被征收关税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数量方面,规避对贸易救济措施的矫正效果有负面影响。

2.申请启动反规避调查的要求


申请启动反规避调查需要满足以下要求:(a) 根据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资料,就规避行为的形式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b) 提供规避产品信息,以及第三国/关税区与秘鲁之间,或被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的国家/关税区与秘鲁之间,或被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的国家/关税区或其内部企业与秘鲁之间贸易流发生变化的信息。(c) 提供被举报行为对于关税的救济效果存在负面影响的证据,包括被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数量。(d) 在涉嫌规避反倾销税的案件中,涉案产品以低于原调查或先前复审调查中所确定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至秘鲁的证据。

3.启动反规避审查程序


反规避审查程序应由调查机关依照职权发起,或应利益相关方申请启动。如委员会掌握被指控规避行为的充分的证据,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其立案的决定中应陈述立案理由。

4.启动审查程序的决议


(a) 于秘鲁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一次;(b) 对以下各方进行通知:通过公众信息渠道,被委员会确定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与出口商;主张受进口影响的国内生产商;出口国政府。在调查前或进行之中,委员会可请国家海关税务监督管理总局(SUNAT)提供关于被指控正在规避现有措施产品的进口量、进口额以及原产地等信息。

5.秘鲁反规避审查程序时间框架


以下为反规避审查程序的时间框架:(a) 调查的证据期为发布立案公告起六(6)个月,且可延长三(3)个月。在取证期内,委员会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召开听证会。(b) 在取证期结束后的三十(30)个自然日内,委员会应发布基本事实文件,作为最终裁决的基础,并在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与调查的各方。相关方可于被通知后的十五(15)个自然日内提交关于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 (c) 自对基本事实评议期限届满之时,委员会应在二十五(25)个工作日内通过最终 裁决。(d) 调查程序最晚应在立案公告在《秘鲁人报》发布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完成。(e) 在委员会确定规避行为存在并扩大相关关税的适用范围后,最终裁决应从要求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6.担保


调查期内,不早于立案日期后六十(60)天,委员会可通过发布基于充分理由的决定,授权海关当局要求被调查产品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支付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担保,以便其提取货物。如果委员会最终确定不存在规避行为,则应下令解除进口商提供的担保。

7.上诉


对委员会最终裁决提起上诉,须在委最终裁决发布或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若提起上诉,委员会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将该案件提交至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法庭的竞争保护分庭。该分庭最晚应于四(4)个月之内审结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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