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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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巴拿马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子公司的收入视为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巴拿马子公司应视为巴拿马单独的法律实体;子公司需要有独立的会计账目和独立的纳税义务。

2.设立巴拿马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收入视为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巴拿马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较外国公司而言,应视为巴拿马单独的法律实体;分公司需要有独立的会计账目和独立的纳税义务。

3.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功能是划分居住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入的征税权,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重征税,因此,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高。对于赴巴拿马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是否构成在巴拿马的常设机构,对于其税收成本具有重要影响。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收入视为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需要纳税申报。在明确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后,有必要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以及相关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具体规定。

4.调查认定风险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巴拿马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还是巴拿马居民企业,其身份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不同国家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因此在给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一定税收筹划空间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果不从企业全局利益出发进行纳税人身份认定,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风险。赴巴拿马投资者在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和运营模式之前,应将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跨境关联交易行为作为跨国经营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全面了解巴拿马国内就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其对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而引发的不利税收后果。

5.其他


巴拿马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事宜签订了政府间示范性协定,并自2016年10月25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符合标准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在巴拿马经营所得或将负有纳税义务,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0,000美元的罚款,严重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巴拿马已采用最新的关联方法(Nexus Approach)对抗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巴拿马于2018年12月26日制定了第69号法令并于2018年12月27日在第28684-B号公报刊登,以确保纳税人只有在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收入来自巴拿马境内具有经济实质的活动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优惠安排。这一法条规定,只有在纳税人能够证明其从巴拿马取得的知识产权收入与其在巴拿马境内产生的支出如研究和开发支出相关的情况下,才允许其适用知识产权制度及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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