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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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墨西哥承认的六种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该方法以可比交易中独立各方达成协议的价格或金额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RPM)

该方法是指关联方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或其他交易的交易定价 由双方认可的或者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比交易的再销售价格减去毛利润乘以公允百分比的结果得出。(公允百分比由毛利润除以净销售额得出)。

(3)成本加成法(CPM)

该方法是指在纳税人购买商品、得到服务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成本上加上一部分加成百分比,该加成应由交易双方认可或者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比交易定价的一部分。加成由毛利润除以销售成本得出。

(4)利润分割法(TPSM)

该方法是指由关联双方获取的利润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中双方比例归属,归属的方法如下: ①将关联交易双方取得的利润加总得到全球收益; ②然后根据双方在交易中涉及的资产、成本和费用比例将利润分配。

(5)剩余利润分割法(RPSM)

该方法是指由关联双方获取的全球利润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中双方比例归属,归属的方法如下: ①将关联交易双方取得的利润加总得到全球收益; ②纳税人将决定如何在排除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前提下利用任何一种其它定价方法将“最低利润”归属于交易双方; ③用全球收益减去“最低利润”; ④剩下的部分(剩余利润)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归属于交易双方,将双方使用的无形资产也考虑在内。

(6)交易净利润法(TNMM)

该方法是指确认受控交易的利润,该利润由独立企业间的可比交易可获取的利润确定,并且考虑资产、销售额、成本、费用和现金流等获利因素。 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的层级,纳税人必须首 先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根据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适用,则可适用其他方法。进一步来看,对于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如果能证明成本或者对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可视为最佳适用方法。 以下情况任意一种均可以视为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成本或者对价与非关联方的可比交易定价一致; ②纳税人获得税法规定下的裁定。 此外,纳税人需根据现有可用信息确定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然而,需要优先考虑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

2. 转让定价调查


执行转让定价调查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类型及税务居住地而定,如大规模纳税人(依据纳税人的资产规模、收入情况和员工人数由税务机关判定)、合并纳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由特别的税务调查小组执行调查,其他纳税人则根据其税务居住地确定其调查机关。

转让定价税务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通知要求其提供信息,以分析并熟悉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在第二个阶段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提供信息,并要求其针对税务机关的主张进行反驳。调查活动通常持续一年左右(转让定价调查为两年),在调查结束之后,税务机关有6个月的时间拟写决议书,要求纳税人支付(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的)亏欠税款、附加税费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取决于个案情形与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如纳税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30天内提起上诉,该上诉会在3个月内结案。如纳税人对上诉结果仍持异议,可进一步上诉至司法机关,该程序又称安帕罗程序(Amparo),是墨西哥国内法中旨在保护人权的宪法性程序。裁决一旦做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应遵从。

税务机关在开展调查的1年内会向纳税人出具文件要求后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开启调查的通知、初步信息提供通知、部分记录 (概述税务机关已审阅的信息以及纳税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最终记录(陈述税务机关调查结果并标志着审阅结束)、税收抵免记录 (陈述税务机关确定的抵扣额)。针对上述每份文件,纳税人的回应期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如果为最终记录,则为20个工作日。并且,当税务机关开始进行调查,纳税人可在最终税务评估发布前20日内对税务机关审阅期间的主张及相应结论提出异议。

通常来说,在墨西哥,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是由于墨西哥税收系统遵循纳税人自我评估的原则。但如果纳税人遵守其申报及文档记录义务,则举证责任转移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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