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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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法律规定,仲裁协议须由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中应包含当事人名称和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资质、仲裁争议标的、仲裁地点。如果仲裁协议没有包含启动仲裁程序的条款,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的一方须诉诸法院启动程序完成协议。巴西的主要仲裁机构包括:巴西仲裁和调解中心(CBMA)、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和调解中心(CCBC)、巴西工商业联合仲裁和调解中心、圣保罗仲裁庭(TJSP)、 瓦加斯基金会和解与仲裁庭(FGV)、市场仲裁庭(CAMBOVESPA)等。

1.巴西仲裁程序的一般流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自由选择仲裁程序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法律、国际贸易规则等,只要不损害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即可。同时,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以合同附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则只有当事各方都明确同意适用仲裁程序解决争端,且对所选仲裁机构都无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意义。在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若任意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表示异议时,当事各方可要求法院组织听证会,法院在听证会中具有协调各方、引导当事各方达成仲裁协议的责任。与中国相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条款应当注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指定仲裁员信息、仲裁对象、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点的选择等。同时,仲裁条款还可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期限、仲裁费用的支付规则等。在仲裁员的选择方面,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任命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还可各自任命候补仲裁员,只要仲裁员总数为奇数。自当事各方任命或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接受任命或指定之时起,仲裁程序即启动。

巴西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员应当向当事各方释清仲裁规则,并制成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制成附录,该附录将作为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各方同样享有辩护权,仍可委托律师代为辩护。仲裁裁决应当在当事人各方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仲裁条款未对仲裁期限作出规定,则仲裁期限为应当在仲裁程序启动后6个月。但经当事人各方和仲裁员同意后,可延长仲裁期限。仲裁裁决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各方身份信息即争端的简要报告、裁决作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决作出的时间及地点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信息。仲裁裁决书应由全体仲裁员签字,如有仲裁员不认同此裁决,仲裁庭庭长应当在仲裁裁决书中注明。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程序即终止。仲裁庭应当在仲裁裁决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各方。如果当事各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庭申诉,要求仲裁庭纠正裁决中的错误或澄清裁决书中的模糊或矛盾之处。在收到申诉后,仲裁庭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再次启动仲裁程序。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当事各方可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无效:(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员按法律规定无仲裁资格;(3)仲裁事项超出约定或法定仲裁范围;(4)仲裁员存在徇私、不公正裁判的现象等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的事项。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90日内作出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无效或督促原仲裁庭重新任命仲裁员并重新启动仲裁程序。

2.外国仲裁裁决在巴西的承认与执行


巴西以仲裁裁决作出地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标准。外国仲裁机构在巴西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视为巴西国内仲裁。最终裁决不可上诉,可在巴西境内立即执行。巴西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无需通过司法权的认可,但依靠司法机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由高等法院负责审查,审查标准与《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仲裁只有在联邦高级法院的批准下才能在巴西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向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副本,同时需要附经巴西领事馆认证的译本。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巴西法院可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根据仲裁适用之法律,仲裁条款当事人又无能为力之情形;(2)仲裁条款中作为准据法的法律无效,或在未指明准据法的情况下,裁决地所在国法律无效;(3)仲裁当事人未接到指定、任命仲裁员或其他仲裁事项的通知,导致不能及时为自己辩护;(4)裁决所处理争议在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之外,且交付仲裁之事项无法与未交付仲裁事项分割;(5)仲裁庭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各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不符,或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6)仲裁裁决对当事各方尚无拘束力时,经仲裁协议约定的准据法或仲裁地所在国法律撤销或停止执行。同时,若外国仲裁裁决事项不符合巴西法律或违反巴西国家公共政策,巴西法院也可拒绝承认或执行该裁决。不过,若裁决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得到修改,则当事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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