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墨西哥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墨西哥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有:
(1)经济部外国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具有外资管理和协调职能,具体负责外资的准入、登记等相关事项。
(2)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负责在限制地区外资投入的审批。
(3)财政与公共信贷部,负责授予外资企业纳税登记号等。
(4)墨西哥外商投资委员会,墨西哥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共同组建的非盈利性机构,作为一家外资咨询机构,对实施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提出指导方针,对需要批准才可进行投资的外商进行评估且做出决定,并且帮助外国投资者到墨西哥寻求和发展投资机会。
(5)外贸、投资和技术委员会,墨西哥国家级咨询机构,旨在会同政府、机构和国内外私人机构促进墨西哥外贸、投资和技术发展。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和组织墨西哥国内外企业参加展会、进行谈判等,为外商提供投资机会。
2. 墨西哥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为: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所有权、电力系统规划、电力传输和配送、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
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如下:a. 最高可参与10%股份的:生产合作社。b. 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c. 最高可参与49%股份的: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企业(但用于工业及采掘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广播电视。d. 外资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
3. 墨西哥外商投资的主要投资形式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对外资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形式没有特别限制。国外投资者可购置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法规规定的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投资形式可以是现汇、设备或技术投资。外商可在当地以独资、合资的方式进行新建投资,也可并购当地企业。购置不动产,开发矿山和水资源,需将上述并购告知墨西哥外交部。
4. 墨西哥公司并购审查
在竞争法下,墨西哥对企业并购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由企业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在企业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并完成交易。对于企业事前报告又有两种,强制性报告和自愿性报告。
(1)强制性报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并购交易的金额及交易标的的相关财务数据,通常而言,交易金额在七千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要由交易方在交割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强制性报告。强制性报告的其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资产的数值,以及标的公司在墨西哥当地的营收数额等财务数据标准。(2)竞争法下并未提供企业自愿性报告的选项,但在实践中,即使有关交易并没有达到需要强制报告的相关标准,但是交易双方同样可以“自愿”地提交报告,以避免未来COFECE或IFT以其他兜底性标准认定相关交易需要强制提交报告而对交易方造成的风险。通常COFECE或IFT也会对自愿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也起到了就交易法规的解释和咨询作用。
5. 墨西哥公司并购审查的主要标准
根据墨西哥竞争法,对并购交易审查的核心原则是该等交易是否会损害市场和行业的竞争性,造成行业垄断或减少消费者选择等因素。COFECE或IFT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1)该等交易是否会影响到市场上的定价能力,或影响相关商品的产能;(2)该等交易是否会导致相关企业有能力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该等行业,或对其他企业进入该等行业造成足够高的行业壁垒;c.交易方达成该等交易的目的和结果是否有垄断行业的嫌疑(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在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中,COFECE或IFT会使用赫芬达尔指数(HHI)来作为量化测试的主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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