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S.A.”)
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被划分为股份。股份应予以登记,不得签转。根据相关权益可分类为普通股或优先股。一般而言,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此类公司股票转让不受限制。股东数量可以为一名(唯一股东公司)或多名(多股东公司)。 股东责任仅限于出资。最低资本门槛为100,000阿根廷比索。若合资外企希望购买一家在阿根廷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此之前必须向司法监察总局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注册文件,以便该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使其成为一家阿根廷公司的股东。
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以便批准当年的财务报表,统计该财政年的盈亏、企业表现,讨论董事会成员和法定审计员薪酬,若有必要还可任命董事和审计员。股东大会任命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由一名或多名人员组成(视公司章程而定)。董事中大多数应为阿根廷居民。若公司资本超过 5000万比索,则应至少任命三名主要董事。
2.阿根廷一人公司(“SAU”)
阿根廷《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别类型。SAU 类型公司的特别要求如下:1)SAU仅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公司均不允许只有唯一所有者。2)股东不能为另一家一人公司。 3)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一人公司” ,或用缩写SAU指代。 4)公司成立之时必须全额支付100%的股本。5)SAU受国家长期监管,并至少应指认一名法定审计员和一名候补审计员。
3.阿根廷有限责任公司(“SRL”)
阿根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成员责任仅限于其认购股份份额的名义价值。股份转让须在IGJ登记。此类公司股份持有者的数量至少为2人,且不得超过50人。若合资外企希望收购一家阿根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首先在 IGJ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最低资本没有要求。然而,IGJ要求股东成员注册资本应与公司目的相匹配。
SRL公司由一名或多名经理管理,任职期限可为固定期限或无限期。若SRL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比索,任命法定审计员或监管委员会为非硬性规定。在合伙人和经理责任方面,SRL和SA规则相似,有个别例外情况。若任命不止一名经理,责任将依照企业章程而定。
4.阿根廷分公司
此类公司应依据所属国法律合理组织活动,证明其总部确在国外,并在IGJ登记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以及任命和登记一名法定代表人。阿根廷分公司有义务将其账目与总部区分开来,并向IGJ提交财务报表。无需将资金分配给外国公司在阿根廷的分公司。
5.阿根廷信托基金
根据阿根廷法律签署合约形成的信托基金,可以允许一个项目中的合伙人将部分资产或权益分离出来,并将其用于特定目的。信托基金有效期不得超过自合约执行之日起30年,除非受益人为残疾人。所有资产均可用于信托基金,未来继承财产除外。根据当地法律,信托委托人应作出谨慎合理判断,信托合同应在阿根廷商会登记。除一般规定以外,法律还对某些类型的信托基金有特别规定,例如金融信托和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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