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定价
与国内外相关方进行交易的墨西哥纳税人需要收取或支付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同意的价格,即所有交易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规则基本遵循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纳税人应准备并保留文件,证明与外国相关方的交易是使用独立方在可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达成的。纳税人还需要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与外国相关方交易的详细信息。如未遵守,则将受到惩罚。
墨西哥承认六种转让定价方法:01. 可比较的非受控价格法(CUP); 02. 转售价格法(RPM); 03. 成本加法(CPM); 04. 利润分割法(PSM); 05. 剩余利润分割法(RPSM);以及 06. 交易运营利润率法(TOPMM)。
层次结构方法的顺序如上所述,即从1-6,CUP 是第一选择。如果这不可行,可以考虑RPM或其他。纳税人必须证明所选方法是基于所有可用信息的最合适或可靠的方法。转让定价规则范围内的交易为:货物买卖、融资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形资产的使用、享受或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以及股份转让。 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某些要求的前提下,一般规定允许与非居民按比例分摊的共同费用可以扣 除,即使在ITL中有相反的具体规定。
除了发布规定中的一般可抵扣要求(如扣除费用必须为公司开展活动所必要的),且所发生费用和公司已收取的,或将收取的利益间存在合理关联。如果费用是在相关方之间发生的,纳税人必须证明分配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必须保留相关方之间按比例的费用交易的具体转让定价文件。 税务机关有权核实与相关方的交易是否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如果不是,那么税务机关可作出必要的调整和要求:未缴税款,通货膨胀重述,利息,以及对未缴税款的55%至75%范围内的罚款 (在符合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可减少)。可针对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协议(APAs)进行协商;但转让定价文件在提交纳税申报后仍需保留五年。在墨西哥税务协定下,可适用相互协议程序。
2.资本弱化
根据资本弱化规则,墨西哥居民公司通过非居民相关方贷款支付的利息,在债务超过股东权益三倍的情况下不可抵扣所得税(即付款人债务权益 比率超过3:1)。
虽然超额利息不可扣除,但也不会重新分类为推定股息。该规则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如果纳税人从税务机关获得有利的APA,同意交易按市场价格进行,可扩大股东权益三倍的限制。
为建设、经营或维持与战略区域或发电有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而发生的债务,不在资本弱化规则内。
3.受控外国公司
公司,个人和外国居民必须为来自公司或低税率辖区账户的所有收入纳税。如果外国来源收入不受国外征税,或者其地方所得税税率低于墨西哥法定税率的75%(即低于22.5 %,法定税率为30%),该收入则被视为来自一个低税收管辖区。
墨西哥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税收优惠制度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法律实体获得的被动收入(即股息、利息、特许使用权费、资本收益,来自销售和使用或享有不动产的收入以及无对价的收入), 将在获得收入的一年内在墨西哥纳税。
某些情况下,具体规则允许不对主动收入征税。 从税收优惠制度中赚取收入的纳税人,从黑名单辖区获得收入的纳税人,和通过税收透明的外国合法工具或实体进行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在2月份提交年度申报信息。 向受控外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一般适用40%的预扣税。 规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4.一般反避税规则
ITL允许税务机关承认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并计算这些交易产生的墨西哥来源收入。该规则旨在用于与优惠税收制度和跨国公司有关的反避税。然而,鉴于该规则提及墨西哥来源的收入, 根据该规则的实际措词,其范围可能更广泛。 这是墨西哥税收立法中唯一的实质重于形式规定。墨西哥税收制度通常是形式主义的,且为具体的反避税规则提供了标准的墨西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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